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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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