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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进电台 税行远方|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规范会计核算 杜绝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4/8/12 11:22:01 |
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是5A级税务师事务所,BDO国际联盟成员之一,在全国有18家分所和16家子公司。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立足济南,承接山东省内业务,为企业提供专业涉税服务。
财务记账是税务申报的基础。7月1号新修订的《公司法》、《会计法》已经开始实施,对于企业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有了新要求,对财务造假的惩戒有了新规定。
2024年8月10日上午《周末说法》节目,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优秀税务师团队做客山东台直播间,他们结合企业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讲解会计规范对税务的影响。山东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1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 总经理 路明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要谨慎!
路明,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税务师、高级管理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税务学会理事、山东省社会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济南市(枣庄市)工商联、检察院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从事财税工作30余年,精通财税法规,擅长将会计知识与税收知识高度融合进行税收筹划、财税风险防控,对企业重组业务有深入研究。主持编写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化工行业涉税业务操作指引》。热心财税公益普法,荣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服务个税改革“优秀志愿者”奖章。
新修订的《公司法》——5年内缴足出资,违规重罚
关于“五年缴足”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及之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更短的期限,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批认缴出资额。
对于2024年7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存量公司、老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3+5=8年(最长)。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未按新《公司法》要求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5-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5-1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5-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1-10万)以下的罚款。
出资缴纳程序:
1、以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公示要求。
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但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信息。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施行了前所未有的严厉制裁,特别是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十项违规行为,单位违法的罚款上限从原先的5万元飙升至100万元,增幅高达20倍。
新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力度更为显著,对于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单位,罚款可高达违法所得的1至10倍;对于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元的情况,罚款范围则设定为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相较于旧法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上限,此变化堪称巨大飞跃(20倍)。
新法第四十二条,针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情节严重可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旧法上述最高罚款额仅为5万元,新会计法将这一罚款额提高至最高500万元,是原来的100倍。
另外,新法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律条文中,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将会对相关违法人员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比如无法再申请贷款、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影响个人出行和个人消费等,进一步加大了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要谨慎!
公司法中对出资方式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非货币性资产权属过户会引发一系列的应税行为及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案例一、某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增加资本金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这家公司接到税务局“技术入股涉税风险”预警,涉及个税。
经过现场问询和查看资料,我们了解了这家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增加的原因和过程。由于公司原注册资本(第一次)货币出资仅为50万元,随着业务拓展,公司承揽较大业务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除必须具备行业专业资质外,注册资金也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公司股东一时无法筹集达到招标文件等要求规定数额的资金。为增加资本金,出资人股东甲(自然人)在明知不具备评估要求的假设条件下,向评估单位提出评估要求:以购买价格7万元的“一种组合切石机”的非专利技术评估出资,增加资本1040万元,会计进行了账务处理。
实际上,这项非专利技术并不具备评估假设条件的要求,评估结果实质失效,公司实际没有使用该项技术,也没有取得任何与之有关的收入。
考虑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价值的非专利技术未来可能对公司产生的风险,同时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乙的利益,我们建议股东乙对股东甲以非专利技术增资事项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补救办法,建议由股东甲将非专利技术出资全部撤出,经股东会决议表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甲原来以非专利技术增资的1040万元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增资,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公司会计对股东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账务处理进行冲回(借:无形资产-1040万元贷:实收资本-1040万元),同时针对股东甲以货币资金替代非专利技术出资进行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040万元贷:实收资本1040万元)。
随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出资方式,从知识产权认缴到货币认缴。至此个人所得税风险解除,但是评估的无形资产已摊销金额已经税前扣除了,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约30万元。
案例二、某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缴纳风险
前几天,接到一家企业财务老总电话,很紧张,说是非专利技术入股涉及个人所得税,税务预警责令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纳税备案手续。
见面后了解到,他们实际上不属于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
原来,2021年11月,这家公司对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软件著作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3000万,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自己给自己投资”,会计根据评估报告分两次处理,第一次直接做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3000万,
贷:实收资本 1600万
资本公积 1400万
第二次会计直接修改对外财务报表,将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1400万列示到实收资本科目,但是没有做相关会计分录,造成账表不符。
随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认缴变为实缴3000万。
我们经过审查认定企业系列处理是明显错误的:
1、不符合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简而言之,这些所谓的无形资产,并不是投资者个人的,本来就是企业自己的,在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已经计入了当期费用,现在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企业怎么能自己给自己投资呢?
2、不符合税法规定
公司因改制(强调改制)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本公司,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变。这家公司并不是改制,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移,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不改变计税成本,摊销不能税前扣除。
3、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明确,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这家企业因为账务处理错误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除非企业发生改制等法定的可以按资产评估值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自有资产评估增值不能直接进行会计处理。这家公司根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评估增值”行为,不符合会计相关法规的规定,属于会计差错,应当更正;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撤销原变更工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家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没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权,在企业没有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该公司转增资本行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公司法等规定,我们首先建议公司会计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第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撤销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实缴的工商变更登记,转为以货币资金实缴出资,在办理完工商变更之后,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预警风险可以解除 。但是企业无形资产已摊销600余万元,按照高新技术产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需要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90余万元。
【路明总经理提醒】:国家鼓励以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投资入股,并且给予了相应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在无形资产出资前需要非常谨慎,更不能滥用政策。盲目追求以虚增资产评估值认缴出资额,不仅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企业和投资股东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张丽香,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从事财税工作十多年,对房地产、建筑业、工业制造业等积累了丰富的实务财税审计工作经验。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务问题有深入研究,并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提供内部管理控制方案、税收风险防控预案。多次受邀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业会计知识内训,为企业财税管理向合规方向发展保驾护航。
我们执业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实际业务有脱节,没有很好结合。企业的研发项目有很明显的一类通病:
通病1:两耳不闻窗外事
一家企业研发项目上的研发资料只关注会计核算相关的资料,对于其他研发资料的管理就不上心。在给我们提供资料时,就只提供了会计核算凭证、报表这些财务资料。而当我们问到关于研发项目本年度或者本阶段的研发方向、研发重点这些非常重要的资料时,该企业财务回复最多的是:我不清楚,我跟研发那边沟通一下。
这家企业非常明显的就是实际研发与会计核算相分离了,在这种情况下的会计核算过程就非常有可能偏离实际的研发活动,在后期容易出现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税收风险。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之初,有两项非常重要的文件资料:一个是企业决议文件,另外一个则是项目计划书。对于研发项目,企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企业在决定是否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相关管理层是需要根据自身的研发实力以及经济实力进行商议的。在会议中,通常需要明确本年度或者本阶段的研发方向、研发重点,以及各个研发项目需要投入的各类资源是否可以得到满足等等。
通病2:项目计划书漏洞百出
一家企业2023年度立项了多个研发项目,每个研发项目的项目计划书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我印象中最为深刻的一个是:在审查研发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中,有一个研发项目的辅助账上只有极少量的直接材料投入,而在项目计划书中显示的这个项目是新产品研发项目,里面的内容明确写明了需要领用各类材料进行试验,而且预计材料的领用量并不低。后期经我们与企业进行沟通后查明,企业这个研发项目实际上并不是新产品研发项目,编写项目计划书的人员对研发项目了解不够深入,导致项目计划书与实际研发项目有出入。也就是研发项目有,会计核算有,但是项目资料编制人员没能真正了解到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
当然,还有些企业在编制项目计划书时,会出现研发目标不清晰,指标不明确;一些企业在同一个项目中的研发内容和研发流程自相矛盾或者互不相关;甚至还有企业会出现基本要素缺失,比如说没有项目进度安排或者考核指标等等。
对于会计核算,更多的则属于事中管理,会计核算时需要根据真实的业务发生进行各项费用的归集处理。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处理不准确。
通病3:为求方便留隐患
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我们遇到过很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只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对于属于其他不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则不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归集。比如说,有一家企业在办公楼里专门将其中一层作为研发中心,在其中设立了研发相关的实验室、检测室等等,但这家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归集的研发支出并没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经与企业沟通后了解到,该企业为了在研发符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不再重复整理数据,所以在会计核算中直接将会计核算口径直接按照加计扣除的范围进行归集处理了。
但是,实际上,会计核算研发支出应当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对所有研发相关的支出进行据实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两者是有差异的,会计核算依据的归集范围有误,会造成研发支出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研发费用不仅仅涉及到会计核算,同时也涉及到非常重要的一项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在加计扣除中,有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点。不论是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还是折旧与摊销,在税法中都是规定,需要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通病4:费用分配依据不实
一家企业用工时占比的方法对研发费用和非研发费用进行分配。但是我们要求该企业提供工时记录与工时具体明细时,该企业未能提供相关的工时记录明细。我们继续审查后发现,企业是根据预算中人员人工费用直接倒推分配至各月进行核算,并未按照真实的研发活动工时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加计扣除是不合法的。
对于研发项目的工时记录一定要留存详细的基础资料,以便于会计核算以及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通病5:业务财务未融合
一家企业当年领用材料用于研发的数额较大且有部分钢铁等明显可回收材料,但是无对应的特殊收入冲减及材料费用冲减。经与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该企业研发过程中有一部分材料形成了废品,企业无法回收利用但可售出。这部分废品已随同日常生产中形成的下脚料等一起销售给了废品回收企业。该企业财务因不了解该研发活动中有形成废品并已出售,所以未能将此部分在加计扣除中进行调整。
这也是财务核算与实际业务没有融合导致的,因为财务对实际业务不了解,在报税时没能准确的填报申报表,这样也就让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中产生了税收风险。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国税〔2017〕40号)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国税〔2017〕40号)
对于企业来说,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研发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集,也就是研发项目的事后管理。对于企业的研发项目,应当保持全流程的记录,而这些记录资料也是支持企业研发项目真实、完整的关键。
通病6:证据链不全,“孤证不立”
我们在审查一家企业的研发资料时,这个企业给我们提供了立项资料以及会计核算资料还有结题报告。当我们让企业提供研发进度记录时,企业没有办法提供,回复说研发人员工作安排的非常紧凑,这些资料都没有时间整理,我们的会计核算都很完善,研发项目也都是真实的,这不是还拿了好几个专利。
但是,企业只有这些资料是不能完整的支撑起来研发项目的真实性的,俗语有言“口说无凭”“耳听为虚”,研发项目最核心的就是研发的工作,当没有相关的研发过程记录中的资料记录时,外部人员是无法判断研发项目的真实性的。
在研发工作的管理中,企业应当做到整个研发过程全流程记录留痕。要让整个研发项目中所有的资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每个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等,都应当由相关部门归档管理。这些资料既是对于企业整个研发项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对于会计核算的有力支撑。这样,也能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资料支撑。
【张丽香税务师说】:我想对各企业说:第一、业务与财务需要深度融合,相互沟通,相互结合;第二、会计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税收正列举范围进行归集,两项范围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处,不可以一概而论;第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只有完善企业研发项目证据链,才能为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3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 质量控制部经理 高景环——会计业务要真实,不做假账
高景环,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质量控制部经理,税务师,会计师,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对制造业、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的税收政策有深入研究。擅长各个行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业务及会计处理。常年担任多家企业财税顾问,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财税管理建议与帮助。
专业为企业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多年,经常会被财务人员问到“明明我已经很小心的处理一些业务,并没有少交税款,甚至有的时候还多交了税款,为什么还会被税务提示风险预警”?
2023年6月,一家矿业配件生产的民营企业找到我们,说他家企业所有的销售业务都申报了收入,并没有少交税款,但还是收到了税务局的预警,被怀疑“隐瞒收入”,需要我们协助解除预警。
首先,我们找到了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沟通了解到,被怀疑“隐藏收入”的原因是,这家企业近几年销售收入从2亿多元,连续下跌至3-5千万元,但存货余额却没有随之减少,一直保持在1亿元以上,“存货周转率”过低,已远远低于同期同类型企业,因此被怀疑隐瞒收入。
我们又与企业的管理层与财务人员深入交流,获取了这样一个信息,这家公司在当地属于悠久知名企业,自2010年开始,股东从自身声誉考量、亦为了方便融资等多层间接商业利益因素(银行贷款是该企业重要融资来源之一),对外提供的报表,需要达到一定的利润(事实上企业造成了潜亏)。
为了达到这个利润额,会计在核算时,就采取了人为的调低出库产品成本的办法,调减利润核算中的“营业成本”,这样做就导致了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比如,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是100元,结转成本时按每件80元结转出库,每件少转了20元的成本,就这样越来越多的成本差额就积压在了账上),会计也不知怎么处理这部分金额,只能年复一年的累积在库存账面上。
(这样做,会计报表数据提供给融资方看时,不管是利润、税金,还是流动资金,数据都很好;但这样却导致账实不符,违背了会计法的要求,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其实,对于账上存在了这么大一块不实的的库存金额,企业财务人员也知道存在很大的风险,也一直担心会出问题,但就是没有办法去解决。为了解决企业的这个难点,我们组织了团队,现场对生产场所走访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购销上下游客户身份主体认定、实物资产抽盘、检验内部控制。
针对2010年至2023年期间,逐月审查了企业财务账簿、凭证、财务申报表,销售合同明细,开票明细,仓库ERP系统的数据,以及对实际库存的确认。
按产品规格明细分类,对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从“原材料采购、领用、投入生产,产成品入库、出库”的成本核算 ,到“产品的收入数量、价格的确认”,逐项进行计算、比对、确认。对财务账簿、报表及相关数据进行了全方位的审查,来确保取得了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
由于涉及的年度太多(从2010年至2023年6月,13年多),企业业务量也相对较大,且除了有固定的客户外,还有不少的零星销售,为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我们逐年逐项的收集、计算、分析、比对,工作量特别大(留存的工作底稿我们就装订了18本)。
我们的团队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审核得出:
1、这家企业在收入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所有的产品出库,都依据实际发生的期间进行了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并申报了各种税费,且发票开具的商品与销售出库产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一致,偶尔发生的未开票的零星收入,也进行了账务处理,销售价格也相对合理,在销售收入的方面,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一致是没有问题的;
2、在营业成本的审核过程中,发现:
企业在每期结转成本时,为了实现想要的利润,采用了“不改变出库数量,任意调整出库产品单位成本”的方法,来降低营业成本,而调减下来的差额,积压在账面上,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长期下来,造成“财务核算与报告”反映的库存与“仓库管理系统”真实的库存金额严重不符,相差了约1.3亿元。
(同时,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营业利润”也是不真实的。)
我们根据“收集到的各个期间、各种来源”的数据,为企业出具了关于“存货财务总账和存货明细账差异”原因的专项审核报告,在报告中对我们所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说明,详细比对了包括仓库出入库、库存数据、财务总账数据、发票、报表等各种数据,并进行了差异原因分析以及补救措施的建议。
企业据此进行了会计追溯调整,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对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使其存货的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降低了财务人员的从业风险。
也向税务机关汇报提交了审核报告,更正往期财务及纳税申报表,从根本上解除了企业的预警风险。
同时,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追补调整项目发生年度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依这种情况下,据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所以,截止2023年度:2017年度以前的少结转的成本约9千万元,因申报企业所得税已超过5个年度,不可追溯调整;2018年到2022年的,可以追补调整以前对应年度的金额约4千万元。
事后企业会计人员表示,这个问题他们早就发现了,但一直存在了侥幸心理。
对于企业因为超年度,不可追溯调整而损失的税款,我们也感到非常可惜,如果企业早些联系我们介入解决,可以减少太多的损失与麻烦了。
同时,这家企业虽然没有少交税款,但这样“随意改变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少列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编造虚假利润”。
对外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给其他的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同时也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轻则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0万到100万罚款,直接责任人处5万至50万元的罚款,如果是公职人员还有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景环税务师的总结与反思】: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的核算并报告会计资料,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得过且过。
真实、诚信是企业的生命。会计行为更是要客观、全面、规范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不要为了融资、招投标等目的,一时方便做了假账,得了眼前利益,却给未来税收惹下大麻烦,也为企业和自己埋下风险。
作为税务师,我想对企业说——依法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会计法》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4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辛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税会差异
辛杨,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税务师,会计师,在财税行业深耕多年,常年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多个大中型企业提供专项税收合规审查、纳税咨询辅导、涉税鉴证服务,所服务的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在财务审核、财税审计、涉税咨询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对企业会计核算合规及税收合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整体调整,赢得了被服务企业的称赞。
有一家公司财务负责人向我们咨询,他们家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
经我们了解,这家公司经营一家大型商场,商场内销售的商品有两种销售模式,一种是商场自营,还有一种是商场与供应商联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疑问点就是,第二种销售模式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财务负责人向我们介绍,商场与供应商联营的销售模式,是指由某供应商提供商品,在商场内指定区域设立品牌专柜,然后由商场营业员及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共同负责销售,销售所得按照比例在商场与供应商之间分配。根据商场和供应商的约定,在联营销售模式下,商场按照20%的比例分配销售所得。
经审查财务账簿、凭证等,我们发现,2023年度商场售出专柜商品1亿元,其中消费者索要发票7000万元,未索要发票3000万元。供应商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8000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2023年确认收入2000万元。
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疑问,我们查看了商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由供应商定价,商品如果尚未售出,那么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商场不承担该商品的定价、损失及其他风险。在商品售出后,商场负责收银和向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供应商按照商品销售所得80%的比例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里,我想跟大家先解释两个财务上的专业术语:一个是总额法,一个是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的方法。如果企业在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拥有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并承担主要责任和风险,则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净额法是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的方法。如果企业在交易时的身份是代理人,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仅起到代理作用,不拥有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不承担主要责任和风险,则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项业务是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主要看他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是主要责任人就适用总额法,如果是代理人就适用净额法。
在该案例中,首先要判断商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从合同条款中看到,商场没有对商品定价的权利,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商场也不控制该商品,并且不承担商品亏损、运输、质保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合同条款非常明确的可以看出,商场在转让商品前没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商场实质上是代理人角色,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公司财务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随后,我们审查了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按照净额法处理,但是税务方面还是应当按照总额法处理。在按照总额法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该申报收入1亿元,申报成本8000万元,毛利2000万元,而不是直接按照净额法确认的收入进行申报。
经审查我们发现,公司财务人员是按照销售额1亿元全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公司财务人员的做法也是正确的。
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差异,形成了税会差异,因此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收入与成本需要同时调增8000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天然存在差异,这种税会差异是被允许存在的。那么企业如果对于出现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处理拿不准,这时决不能掉以轻心,应及时向专业的税务师进行咨询。
对于这家企业来说,他们家就是做的很好的。他们对于自己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税会差异是如何形成的、是否被允许以及如何操作等诸多把握不准的疑问点,能够做到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由于我们对他们的指导,避免了很多税务检查造成的合规风险。
【辛杨税务师总结】: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零售百货、电子商务、旅游服务、经纪代理等很多行业都受到总额法和净额法核算变化的影响,这就使许多企业都会面临由此带来的税会差异。对此我想说,企业应关注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和衔接问题,一旦出现疑问,应及时向税务师进行咨询,才能避免相关的涉税风险。
【规定】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