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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涉及个人的主要条款,附国税总局《“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发布日期:2024/4/18 9:24:33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税收协定中涉及个人的主要条款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从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收抵免与饶让、税收协定、服务举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7个方面,详细列举了57个“走出去”个人常见税费事项,以政策依据、政策规定、情景问答等形式,帮助“走出去”个人更好处理在境外可能遇到的税费问题。相关政策依据是截至2024年3月底有效的法律法规。本期摘编《“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中关于税收协定涉及个人条款的情景问答。

 

◎居民条款◎

问:我在中国境内有户籍和家庭,在境内某公司受雇,2023年,我被公司派往泰国工厂担任管理人员,泰国工厂给我发放工资,并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3年度,我是否可以作为中国居民适用中泰税收协定?

答:关于协定意义上的税收居民,首先应按照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居民个人。根据中泰税收协定,按照中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是中国居民。因此,2023年度,您是中泰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中国居民,通常不会仅因在泰国境内工作产生了泰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构成泰国居民。

问:中国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因在B国有房产,被B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同时构成B国税收居民的,应根据中国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加比原则”,确定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股息条款◎

问:2023年度,我是中国税收居民,当年,我从埃及境内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如果适用中埃税收协定,埃及税务机关对我的股息收入征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如果您是该笔股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符合享受中埃税收协定条件,则埃及税务机关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

 

◎受雇所得条款◎

 问:我是中国境内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5月1日被公司派往集团内的新加坡公司担任总经理,工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任期3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我是否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新加坡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加坡就可以对其获得的报酬征税:(1)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2)该项报酬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新加坡雇主支付;(3)该项报酬不是由中国雇主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同时不满足,新加坡就不可以征税。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12个月跨两个年度,则新加坡可就这两个年度中您在新加坡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问:2023年我公司派遣5名员工到突尼斯安装调试生产线,4个半月后,调试人员回国,我公司又派3人到突尼斯工作3个半月完成全部业务,8名员工的工资薪金全部由我公司支付,他们需要在突尼斯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规定,虽然这8名员工“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但由于你公司安装调试业务累计时间8个月,已在突尼斯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些员工不论其在突尼斯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根据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根据非独立个人条款的规定,中国居民在突尼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且报酬由雇主设在突尼斯的常设机构负担,突尼斯可以对相关报酬征税。

问:我公司2023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这5名员工2023年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如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则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条款◎

问:我公司派2名员工赴巴基斯坦子公司,一人担任董事,一人担任总经理,两人都是每月在巴基斯坦工作7天,巴基斯坦子公司分别为其支付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请问巴基斯坦可以对子公司支付给2人的所得征税吗?

答:由于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中国居民作为巴基斯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所得,巴基斯坦有征税权。

 

◎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问:我国歌星A女士受中国和澳大利亚双方政府邀请,参加中国和澳大利亚官方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获得报酬5万澳元,请问A女士参加该活动的报酬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规定,作为中国居民的表演家在澳大利亚按照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澳大利亚免税。

问:我国歌星A女士在经纪公司的安排下,到美国举办商业演出,本次演出活动取得出场费50万美元,广告收入50万美元,应美国某大学邀请进行表演和演讲,取得收入10万元,请问A女士商演活动及在大学的表演和演讲取得的收入需要在美国纳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A女士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在美国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且有关活动不属于中美政府文化交流计划的,美国可以对相关所得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问:我是中国某高校的老师,被学校派往美国某大学教学,为期四年,请问我在美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您前往美国之前为中国居民,在美暂时停留且主要目的是在美国大学教学,取得的相关所得可以在美国享受3年免税待遇。

2024年04月12日;版次:08;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发布三份文件

指导跨国企业准确应用独立交易原则

      近期,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批准了医药行业和农产品行业两份转让定价指南的最终报告,并审查了关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的常见问题解答。这三份有关转让定价的文件,旨在为发展中国家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提供实用指南,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平合理,维护各方的合法税收权益。

医药行业转让定价指南认为,医药行业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是研发和专利保护、市场营销型无形资产、市场准入和技术诀窍。基于此,税务机关在对医药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所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医药行业转让定价指南强调,由于医药行业所涉及的活动和风险往往分散在集团不同实体之间,因此准确界定受控交易的经济实质,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税务机关需要对医药行业特有的监管架构、经营模式、合同安排等有深入的了解,进而作出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为此,该指南列举了成本加成法的适用性及交易净利润法的应用、区域市场无形资产判断、合约研发安排定价等几个转让定价常见争议问题,指出了在功能、资产、风险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并通过案例分析加以说明,为税企双方提供了实用参考。

农产品转让定价指南选取咖啡和大豆两个典型品类进行重点分析,对其从种植到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条进行详细解剖,分别梳理了影响咖啡和大豆定价的诸多要素。在此基础上,农产品转让定价指南从受控交易的准确界定、可比性分析、最合适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对农产品行业开展转让定价分析所面临的现实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比如,在界定农产品领域的受控交易时,需要充分考虑气候风险、病虫害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从事农业活动的关联人所承担的特殊风险;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农产品的品质、品牌、产地等特征对价格的影响;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为应对农产品价格的高位震荡,可以考虑使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定价。

关于双边APA的常见问题解答,为发展中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关于双边APA设计和实施的详细指南。常见问题解答指出,双边APA的执行通常与该国(地区)税务机关的资源能力和实践经验有关,各国(地区)税务机关可以参考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等文件,结合本国(地区)实际情况,以立法形式确立双边APA的法律地位和实施规则,并考虑是否收取申请费以弥补行政资源的消耗。同时,常见问题解答就在税务机关成立专门团队、统筹协调双边APA案件、重视对纳税人商业敏感信息的保密等双边APA管理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作者:韩志刚 赵颖(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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