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发布。新规对退(免)税备案流程、申报收汇时限、业务证明开具、备案单证保管作出重要调整,外贸企业务必及时掌握,规避涉税风险。
Q1:新办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流程有什么优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
新规将原来5张备案表单(出口退(免)税备案、集团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简并为一张通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同时针对研发机构等8类特殊主体,配套《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一次性列明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按清单准备资料即可完成备案。
实务提示
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Q2:办理退(免)税申报在时间上有要求吗?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新收汇及申报时限规则,按业务类型区分口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
1.报关出口货物
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非报关出口货物
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货物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重要风险提示
上述36个月按照自然天数计算;超过36个月没有申报退(免)税,视同境内销售货物。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5.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Q3: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还必须线下办理吗?
无需跑大厅,电子税务局即可线上申请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操作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即可办理,大幅减少线下跑腿,提升退运通关办理效率。
Q4: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限有什么新变化?
备案单证保存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五条。
?实务提醒
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归集备案单证,主要包含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委托报关相关单据等,按申报顺序整理目录;无法取得原始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企业需要更新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单证归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