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税航道占地面积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计算减税的航道面积时,如何确定航道宽度?具体是按用地红线宽度,航道剖面图顶部宽度,航道剖面图底部宽度,还是最高通航水位线宽度确定?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四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在计算减税的航道面积时,应以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程序确认和批复的设计宽度,作为计算航道减税面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