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略)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略)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略)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略)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