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略)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略)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略)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略)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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