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条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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