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条列解读



资质荣誉 | 本所动态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LXTAX邮箱入口 | BDO邮箱入口
Copyright © 2001-2013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2039590号-5
地址: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8楼 邮编: 200002 电话:021-23281685/23281228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