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成文日期:2009-07-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条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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