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8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条列解读



资质荣誉 | 本所动态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LXTAX邮箱入口 | BDO邮箱入口
Copyright © 2001-2013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2039590号-5
地址: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8楼 邮编: 200002 电话:021-23281685/23281228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