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国税函[2009]178号

 

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明细的情况,填报此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二)输入信息
  《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第1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行。金额为本表第2+6行。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金额为本表第3+4+5行。
  (1)第3行“销售货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填报纳税人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金额为本表第7+8行。第7行、第8行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明细项目和金额。
  4.第9行“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金额为本表第10+11+12行。
  (1)第10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纳税人与本表第3行匹配的销售货物主营业务成本。
  (2)第11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与本表第4行匹配的提供劳务主营业务成本
  (3)第12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与本表第5行、第6行匹配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5.第13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期间费用”,金额为本表第14+30+46行。
  6.第14行“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第15~29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明细营业费用。
  7.第30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第31~45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明细管理费用。
  8.第4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第31~45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明细财务费用。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6行
  (2)第2行=第3+4+5行
  (3)第6行=第7+8行
  (4)第9行=第10+11+12行
  (5)第13行=第14+30+46行
  2.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9行=主表第2行
  (3)第14行=主表第4行
  (4)第30行=主表第5行
  (5)第46行=主表第6行
  (五)特殊操作要求
  无。
  (六)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信息;
  2.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2、4、5、6行信息。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的关联业务。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年度申报表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1.2.3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将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报此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二)输入信息
  《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元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填报主表的“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合并分立企业转入本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
  (3)第7列“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合计”:填报本年度以前的亏损弥补额。其中第3至6列“前X年度”,填报本年度以前第X年度已经弥补的亏损额,第7列填报第3至6列的合计金额。
  当第2列“亏损或盈利金额”反映为亏损(负数)时,第7列“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合计”金额等于第3+4+5+6列;当第2列“亏损或盈利金额”反映为所得(正数)时,第3至7列不填写。
  (4)第8列第1至5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本表第2列第6行大于0时,则需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的尚未弥补亏损额,将弥补的亏损数填入第8列第1至5行。第8列&;第2列负数的绝对值减第7列,第8列第1至5行合计数&;主表中“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5)第8列第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8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且第8列第6行&;第2列第6行。
  (6)第9列第2至6行“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逐行填报前4年度及本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L9=-(L2的绝对值-L7-L8)(L2≥0的年度不填)
  (7)第9列第7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9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2.表内关系
  (1)L3至L6
  当L2<0时,
  L3&;L2的绝对值(L3≮0)
  L4&;L2的绝对值(L4≮0)
  L5&;L2的绝对值(L5≮0)
  L6&;L2的绝对值(L6≮0)
  当L2≥0时,
  L3=0
  L4=0
  L5=0
  L6=0
  (2)L7(L7≮0)
  当L2<0时,
  L7=L3+L4+L5+L6,且L7&;L2的绝对值
  当L2≥0时,
  L7=0
  (3)L8(L8≮0)
  ①当L2H1至5<0,且L2H6>0时,
  H1L8&;H1L2负数的绝对值-H1L7,且&;=H6L2
  H2L8&;H2L2负数的绝对值-H2L7,且&;=H6L2-H1L2
  H3L8&;H3L2负数的绝对值-H3L7,且&;=H6L2-H1L2-H2L2
  H4L8&;H4L2负数的绝对值-H4L7,且&;=H6L2-H1L2-H2L2-H3L2
  H5L8&;H5L2负数的绝对值-H5L7,且&;=H6L2-H1L8-H2L8-H3L8-H4L8
  ②当L2≥0,且L2H6&;0时,
  L8=0
  L3第2至6行不可录入;
  L4第3至6行不可录入;
  L5第4至6行不可录入;
  L6第5至6行不可录入;
  L7H6不可录入、L9H1不可录入。
  (4)L9(L2的绝对值-L7-L8≮0,填列时改以负数填入)
  ①当L2<0时,
  L9=-(L2的绝对值-L7-L8)
  ②当L2≥0时,
  L9=0
  L8H6=L8H1+L8H2+L8H3+L8H4+L8H5且H6L8&;H6L2
  L9H7=L9H2+L9H3+L9H4+L9H5+L9H6
  3.表间关系
  H6L2=主表“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H6L8=主表12行
  (四)特殊操作要求
  申报表保存后,此模块信息应同时更新“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中的信息。
  (五)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2信息;
  2.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2行信息。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的关联业务。
  五、表证单书
  详见年度申报表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条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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