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

国税函〔2007〕363号

 成文日期:2007-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各地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分析,提高调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填写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它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税务总局。
  二、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分析,在反避税调查的基础上填写《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并随同立案和结案报告一并报送税务总局。

附件: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略)
         2.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略)
         3.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条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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