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2]384号

  成文日期:2002-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的报告。
   二、以外币结算运输收入总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附送折算附表。
   三、此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2.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报告表的实际日期。
   3.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
   4.开户银行: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名称。
   5.银行账号: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结算账号。
   6.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的法定名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纳税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条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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