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2-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6
【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3]2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2003-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22号  2003年2月1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对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见附表一);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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