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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民政部令[2005]27号 2005年4月7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学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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