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1月4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06号 1998年6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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