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1-01 来源:财政部 浏览:302
【发布文号】:财经字[1998]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1998-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  财经字[1998]39号  1998年1月1日

北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关于原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先将生产部分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45户煤矿机械厂、8户经营性公司及附属煤管局的39个单位的财务关系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企业共1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基建施工、地质勘探等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下放问题另行通知。

二、煤炭企业下放后,中央财政继续保留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和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以下统称亏损补贴),暂定对你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基数为11733万元(对有关煤矿的亏损补贴详见附件二),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你省(区、市)正式签定企业下放交接纪要后,按最终确定的亏损补贴数进行调整。亏损补贴从1999年起按基数划转,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1998年1至7月的亏损补贴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申请退库,补贴给有关企业;8至12月对企业的亏损补贴4889万元由列“国有煤炭工业计划亏损补贴”转列支出,相应增加对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并由中央财政通过月度资金调度给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办理对企业的补贴手续。对企业的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厅(局)与煤炭工业厅(局)具体协商确定。

三、煤炭企业下放后,从1998年8月1日起,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所得税)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1998年8月1日以前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仍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凭交库单向财政部申请退库,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按规定退给有关省区和企业。

四、煤炭企业下放后,原煤炭部统借统还的转产贴息贷款,随企业一起下划。对你省(区、市)煤炭企业的转产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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