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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各证券公司: 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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