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1
【发布文号】:财税[2002]12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2002-08-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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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28号 2002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61号 2009年5月18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于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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