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3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7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4]27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2004-12-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4]270号  2004年12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附件1)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代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普通发票代开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各基层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求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2),并严格审核有关证明资料。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附件3)。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附件4)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分为手工版与电脑版两种。手工版采用干式水印纸印制,电脑版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手工票金额版为万元版,规格为210x140mm,一式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64831。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五、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本着利于管理、便于监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