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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企[2000]631号 2000年11月24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集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经费测算工作,再现将《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过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核工业矿山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煤矿,在关闭破产实施前,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退养家属费用。按照退养家属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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