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24 来源:财政部 浏览:310
【发布文号】:财税[2005]4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2005-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53号 2006年12月5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47号  2005年3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实行以下增值税政策:

一、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二、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附件:

新疆A、B类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    新疆新华印刷三厂

4    新疆八艺印刷厂

5    新疆日报社印刷厂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7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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