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1997-01-28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3
【发布文号】:财会字[1997]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1-28
【生效日期】:1997-01-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1997]8号  1997年1月28日

电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7号)的规定,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市话初装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或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