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38号 1998年3月13日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 馆(具体名单另发) 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可凭有关单证按月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
二、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和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如需办理退税,应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委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见附表),
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后,由外交部礼宾司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 馆退税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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