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45号 2005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PCPA注: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82号 2012年12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