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2-31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3
【发布文号】:财预明电[2001]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预[2008]10号 2008年1月15日)的规定,本通知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预明电[2001]3号  2001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0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一)。

(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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