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28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24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2005-03-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9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3月28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5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三、本次季度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上市公司无法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五、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200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包括扭亏为盈)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2.2条的规定,同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5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情况。

比较基数较小(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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