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1-14 来源:财政部 浏览:338
【发布文号】:财法字[1998]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1-14
【生效日期】:1998-01-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法字[1998]1号  1998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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