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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法字[1998]1号 1998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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