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并向税务机关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纳税人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换取《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方能进行金银首饰的经营业务。以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每年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当年新办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的发证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2.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一律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放的《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工作应在3月底前认定完毕。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必须在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1.《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税务机关发出的《证明单》应盖有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的局戳或业务专用章,并应完整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不允许将完全空白的《证明单》发放给购货单位。
2.税务机关应作好领用记录。
3.《证明单》中的“购进(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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