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4-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72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6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06
【生效日期】:1995-04-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3-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6:根据“关于废止《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45号 2009年3月18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年3月18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63号  1995年4月6日

根据部分地区金银首饰消费税贯彻执行情况座谈会讨论意见,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可证》,先行予以认定。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之前完成。

PCPA注1: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2号 2006430)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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