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9-01-17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2
【发布文号】:财基字[1999]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1-17
【生效日期】:1999-01-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基字[1999]1号  1999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系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范围

第四条 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五条 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六条 审价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三章 审价机构

第七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审价机构,审查中央级建设项目,应经过财政部确认其审价资格;审查地方级建设项目,应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认其审价资格。

第八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接受委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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