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1988-05-10 来源:国务院 浏览:327
【发布文号】:国函[1988]74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05-10
【生效日期】:1988-05-10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函[1988]74号  1988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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