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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函[1988]74号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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