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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沪财法[1999]37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 至1998年曾九次发文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7年底前发布的3076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3、14、15、16册的附录部分)。 今年我们又对1998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或者明令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27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有36件。现将废止的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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