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 机构部部函[2004]455号 2004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证券监管局: 为促进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客户资金安全完整的体系和机制,各证券监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辖区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相关规范、标准及公司管理运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可行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方案,并通过现场评审和后续跟进的措施切实可行的措施和途径,推动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达到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的状态,维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对于依据《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试行标准》制定独立存管方案并提出评审申请的公司,由机构监管部依据《关于发布<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试行标准>暨申请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方案评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4]366号)组织评审,相关证监局参与。 二、对于将客户资金明细帐户交由第三方(存管银行)管理,实行客户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并提出评审申请的公司,由机构监管部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组织评审或认定,相关证监局参与。 三、对于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第二条及相关内部控制要求为基础,参照机构部部函[2004]366号相关原则制订相对独立存管方案并提出评审申请的公司,由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按照如下原则和要求组织评审: (一)应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第二条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落实《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三号令)及其通知(以下简称“三号令及通知”)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等的实际情况,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试行标准》,在公司各相关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公司应向注册地证券监管局提出评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除前条所称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方案之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整体运作架构,包括股东及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部门设置及组织架构、公司高管职责界定与分工等; 2、公司的经纪、自营、受托资产管理、债券等业务部门及财务、清算、稽查(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部门各自运作与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现状介绍; 3、公司落实《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三号令)及其通知(以下简称“三号令及通知”)的情况介绍; 4、公司落实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的情况介绍; 5、公司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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