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建中)
发布日期:1994-02-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55
【发布文号】:国税外函[1994]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2-15
【生效日期】:1994-02-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国税外函[1994]9号  1994年2月1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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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  目│征收范围│税率%│     说    明  
───┴────────┴──────┴────┴──────────────
    (-)工业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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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卷烟:   │    │   │  
  │ 甲级卷烟 │    │  66│ 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
  │ 乙级卷烟 │    │  66│卷烟66%的税率征税。
  │ 丙级卷烟 │    │  63│
  │ 丁级卷烟 │    │  60│   
  │ 戊级卷烟 │    │  40│       
  │雪茄烟   │    │  55│       
  │烟丝    │    │  40│       
  │      │    │   │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
 2 │粮食酿酒: │    │   │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
  │白酒、黄酒 │    │  60│税率纳税。  
  │啤酒    │    │  25│财政部[93]财税字第10号通
  │      │    │   │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啤酒由40%
  │      │    │   │的税率减按25%征税。
  │      │    │   │
  │土甜酒   │    │  40│税务总局[60]税政一字第97
  │      │    │   │号通知规定:对进口的各种酒,
  │      │    │   │律按照粮食酿制的白酒、黄酒税
  │      │    │   │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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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用品酿酒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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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果木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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