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2-09 来源:商务部 浏览:397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2-09
【生效日期】:2005-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8号  2005年2月9日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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