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0-03-24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7
【发布文号】:财协字[2000]2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03-24
【生效日期】:2000-03-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5-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2005118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5]24号 2005118)的规定,此办法于200531被废止。)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协字[2000]27号  2000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权责明晰、结合实际、依法实施的原则。事务所合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通过订立协议并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