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12-24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3
【发布文号】:财协字[1998]3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5-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2005118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5]24号 2005118)的规定,此文件于200531被废止。)

财政部  财协字[1998]35号  1998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后,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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