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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 财政部 财协字[199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后,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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