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制度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发布日期:2002-11-23
来源:财政部
浏览:364
【发布文号】:财会[2002]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11-23
【生效日期】:2002-11-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2002年11月23日 财会[2002]21号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制度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行政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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