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59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2-25
【生效日期】:1998-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4号 1998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备忘录已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根据该备忘录的规定,《安排》将在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执行。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备忘录及其《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代表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代表团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已就附后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同意本安排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安排适用于:
一、在内地: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本安排应长期有效。但一方可以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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