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企一[2003]6号
各委、办、局 ,控股集团公司;各区( 县 )财政局 ,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 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 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现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仍按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2000]44号 ) 文件的规定执行。另外 ,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财社[2001]45号) 文件中有关精神 ,内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 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 , 仍直接在成本 ( 管理费用 ) 中列支,最高限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2%。
二、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列入"管理费用";有条件并经批准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其中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 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五、 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 厂长 )办公会决议, 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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