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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2001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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