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1993-06-21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0
【发布文号】:财会字[1993]3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5-02-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2月16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字[1993]35号  1993年6月21日

一、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11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1-1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二、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三、关于税前还贷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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