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办法
发布日期:1997-05-24 来源:财政部 浏览:246
【发布文号】: 财会字[1997]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5-24
【生效日期】:1997-05-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1997]18号  1997年5月24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轨的主要步骤

(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三)将建设单位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四)对接轨后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五)编制接轨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六)对接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财务、计划、统计、物资、概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接轨工作小组。

(二)对在建工程、已完工但尚未还清借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

(三)对借款合同进行清理,基建借款与有关银行核对一致,统借统还借款与集团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对一致。

(四)对基建拨款进行核实。

(五)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往来款项核对一致。

(六)对基建结余,主要是库存积压物资等,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作出鉴定。

(七)清理项目竣工决算,个别已完工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的应补办手续。

(八)编制接轨前建设单位、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三、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建设单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基建拨款”、“联营拨款”、“企业债券资金”等科目余额分析对冲。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二)调整工业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取消“在建工程”科目,增设“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各项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各项支出,如更新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专用拨款工程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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