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08-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1
【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7]7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18
【生效日期】:1997-08-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1997]79号  1997年8月18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及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列入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企业在兼并、收购过程中集团公司收取的产权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被有偿兼并或被其他企业、个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权所取得的产权转让收入,应作收回对被兼并、收购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产权转让收入与长期投资原帐面价值的差异,列作投资收益并入集团当年利润总额。收到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出售股权的比例与对该企业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乘积,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进行再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转让产权取得的收益,经批准免征所得税,集团公司应将收益数额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集团公司应专设备查簿详细登记产权转让的资金收入及再投资的情况。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部分闲置土地收购价款的会计处理

凡列入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经市国资办、市房地局通过授权将土地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集团公司在破产、搬迁、“退二进三”的过程中由市房地局所属土地开发中心收购的土地置换收入,均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第一条规定处理。即收到市财政局的支票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将支票背书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取得土地置换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结转土地使用权成本,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发生的地面建筑物清理,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完毕,将清理净损失冲减应付款,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七通一平、停工损失等支出,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置换结束后,将应付款余额结转资本公积,借记“长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九五”期间对集团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返还所得税的处理

集团公司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应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收到所得税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

(四)集团公司开发市级新产品返回税款的处理

集团公司开发市级新产品收到的返回的增值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列入收到年度的利润总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