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5-07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14
【发布文号】:国资办发[1996]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5-07
【生效日期】:1996-05-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10-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废止《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评协[2011]165号 2011年10月14日)的规定,本意见于2011年10月14日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6]23号  1996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反映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以后修改提供参考。

附件: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

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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