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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6号 1994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三)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PCPA注2: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于2011年1月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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