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3-12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6
【发布文号】:财商字[1996]4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03-12
【生效日期】:1996-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01-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8]48号 20081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131日废止。)

财政部  财商字[1996]45号  1996312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尚无明确规定,企业不便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此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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