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9-07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6
【发布文号】:财会字[1999]003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1999]0032号  1999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主题词:事业 会计 规定 通知

附件:

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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