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2-24 来源:财政部 浏览:300
【发布文号】:财会字[1998]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2-24
【生效日期】:199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1999-11-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法字[1999]57号 19991119),本文件于19991119废止。

财政部  财会字[1998]9号  1998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根据我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商字[1997]19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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